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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調查億元級別墅鋼筋質量事件

2026-10-06 9:26 新聞視角 來源:《財經》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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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相關調查仍在繼續

香港屋宇署指出,如發現有建築專業人士及承建商違反相關規定,定會嚴肅跟進並採取包括提出檢控在內的多方面措施

文|《財經》記者 焦建 發自中國香港

編輯|蘇琦


  10月3日晚間,針對當地近日備受關注的某豪宅鋼筋配置問題,中國香港特區政府屋宇署發布公告稱,該署正調查此次事件,目前發現涉事獨立屋地面低層一條橫梁保護層沒有按圖則配置鋼絲網,以及部分樓板的鋼筋配置與圖則不符。


  該獨立屋屬於位於香港赤柱地區的ONE STANLEY項目,其於2023年7月獲發證明結構安全、在當地俗稱「入夥紙」的佔用許可證。因位於香港南區豪宅聚集地且屬於較爲少見的全新一手大型項目,故而較爲受到市場關注。


  根據地產中介資料,爲迎合不同買家需要,該項目提供11座4層高臨海低密度分層住宅及32幢豪華海景獨立洋房,超八成戶型屬大住宅單位。該類海濱別墅(獨立屋)成交價介乎 1.2億港元至2.5億港元不等,實際售價取決於面積、景觀及配搭設施。


  10月3日晚間,ONE STANLEY發展商及項目賣方對媒體表示,高度重視屋宇署跟進該獨立屋部分施工質量事項,以及近日社交媒體就此所作言論,會嚴肅跟進。項目賣方表示,正展開詳細了解及核實工作,會盡力配合調查,待公司掌握及核實詳細資料後,適時作進一步交代。如調查後發現有任何人於施工質量或其他相關事項上失誤,必定根據相關法律向受影響物業作補救,並依法追究責任。


  梳理此次事件的時間線可見,相關業主買入後開始爲相關單位進行裝修。2026年1月,香港屋宇署接獲業主代表就其屋內樓板結構安全所進行的舉報。


  香港屋宇署人員經預約後於3月到場視察並就舉報事宜展開調查。署方亦去信要求項目註冊結構工程師就有關事宜提交報告及相關資料,包括相關物料測試報告和證明書。


  香港的居住類房屋主要被分爲公共房屋與私人住房(類似內地商品化住宅)兩類。前者屬於政府工程,香港成立了房屋署作爲專門機構負責建設與管理。對於私營工程的住宅,香港也特定設置了專門機構即香港屋宇署,由其負責相關工程的設計審查、施工監管、竣工驗收、樓宇使用及維修監督等工作。


  6月至9月期間,香港屋宇署多次派員到前述項目進行實地視察,進行測試及檢驗,包括混凝土強度反彈錘敲測試、面層測厚儀勘測、表面雷達勘測鋼筋配置、鑽芯抗壓測試,以及現場開鑿檢驗。香港一位資深結構工程師則認爲,樓板鋼筋偷工減料最直觀的影響,就是樓板承託力會比原先設計更少,混凝土層亦更容易出現裂縫,而鋼筋本身又是防止混凝土層裂縫深入擴散的一環。


  香港屋宇署目前正就測試及檢驗所得的數據進行分析,已發現的情況包括該獨立屋的地面低層一條橫梁保護層沒有按圖則配置鋼絲網,以及部分樓板的鋼筋配置與圖則不符。這些情況未有構成明顯危險,但香港屋宇署認爲施工質量需要關注和跟進,並會作進一步調查。


  香港屋宇署指出已去信相關人士,包括有關發展項目的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承建商及發展商,要求面見協助調查及提供資料。香港屋宇署也進一步表示,如調查後發現有建築專業人士及承建商違反《建築物條例》(下稱《條例》)的規定,定會嚴肅跟進,包括提出檢控及/或展開紀律處分行動。


  香港屋宇署也提醒業界,根據《條例》,建築專業人士(包括結構工程師)及承建商必須按照批準圖則監工和施工。如屋宇署在抽查或/及收到投訴後發現未有妥善監工或施工,相關專業人士或承建商會被檢控及/或紀律處分。


  爲保障私人住宅質量,香港爲加強監管而設立了認可人制度。《條例》等法規明確要求,認可人由符合資格的註冊建築師、結構工程師、測量師出任。作爲對工程質量承擔主要責任的註冊專業人員,他們將籤字確認所統籌工程報建圖紙及有關資料符合技術規範和法規。


  香港屋宇署則透露稱,香港特區政府發展局在2026年底向香港立法會提交《條例》修訂建議時,亦會提升相關條文的罰則。香港發展局局長甯漢豪在9月初參加香港測量師學會周年研討會時已透露,規管制度對業界健康發展至關重要,爲恢復公衆對香港工程及業界的信心,該局預期於今年底將《條例》修訂草案提交立法會,推行更嚴格的監管制度,


  《財經》獲悉,爲加強對私人樓宇及建築工程進行規管,此次修訂涵蓋多個政策範疇的立法建議,包括提高對不遵辦法定通知或命令的阻嚇作用、調整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適用範圍及通過加強對承建商及其主要人員的規管等提升建築工程安全,以及因應大埔宏福苑火災後所啓動的調查及檢視工作,引入其他修訂以提升大型維修工程的安全等內容。


  目前這一事件的相關調查仍在繼續,基於特區政府目前披露的資料及新聞報道,一位香港執業大律師援引相關判例對《財經》分析指出,首先,根據香港法例第123章《建築物條例》第14(1)條規定,未先取得建築事務監督書面批準圖則及開工同意,不得展開或進行任何建築工程。任何人如明知而違反此項規定,即屬犯罪,根據第40(1AA)條,一經定罪,可處罰款400,000港元及監禁2年,如罪行持續,更可每日另加罰款。


  前述法例第40(2A)(b)條訂明,任何人(包括獲授權人、註冊結構工程師或承建商),如在工程中有重大偏差地偏離建築事務監督已批準之圖則,即屬犯罪。第40(2B)(b)條亦對涉及小型工程的重大偏差設定類似刑責。涉及大型工程,最高可處罰款1,000,000港元及監禁3年;如屬小型工程或規定的窗戶檢查,則最高可處罰款500,000港元及監禁18個月。


  相關判例法亦確認,就第40(2A)條,關於被告是否知悉實質性偏差,法庭採用嚴格責任標準;就第 40(2B)條,關於被告是否知悉所採用的施工方式帶來的傷害或損壞風險,法庭採用嚴格責任標準。


  該執業大律師也認爲,取決於進一步的事實,涉事業主亦可同步考慮民事索償。就算是物業沒有即時安全隱患,給業主帶來的財務損失可能不小。再加上現在成爲社會熱點,開發商暫時沒有讓步,民事索償可能是一個很大的爭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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